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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公司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代理合同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727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税审鉴证业务约定

    编号:辰信审字[20   ]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出具      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于           日前提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于            日前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低收费标准》,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         元。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        %;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二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方: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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