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年度报告时间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 →→ 下载已预审通过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 备齐有关文件,到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 →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出具《收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知书》
3、提交资料要求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收费标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收费。
东莞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操作指南.doc
东莞市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doc
东莞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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