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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某某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东莞市某某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Donguan 某某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某某。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连平县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莞投资设立的在广东省或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工商经济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会址拟设在: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某某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及平台带作用。

    (二)编辑信息刊物,收集市场信息,宣传投资环境,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集中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

    (六)引导会员创业就业,积极宣传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义利兼顾、回馈社会的优秀会员。

    (七)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八)接受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连平县人民政府的指导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由连平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莞投资设立的在广东省或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会员需持有广东省或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会员需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凭会费缴纳证明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具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不具备会员身份和不具有表决权。 在理事会的请求下对请求事项发表指导意见和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并受邀出席本会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讨论)

    (一)会长单位6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2000元/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单位基本上采取自愿捐助方式,仅限定底线,多捐者上不封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的,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本章程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监事会在会前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重大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为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出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5理事、监事提名并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3理事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明确界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审批权限;超出权限及特殊开支项目,一并交由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费用核销与费用审批并行。财务公示方面,与会计月报时间同步;公示内容包括当月收支(含应收应付)与结余、投入与产出等明细;每月由本会会计人员向商会会长办公会议汇报当月商会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面向本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进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本会须提前60天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本会在进行本会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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