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
注销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和股东会确认);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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