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外资代表处税收征收实行办法(东莞外资怎么交税)
一、外国常驻代表处(如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的公司、机构,根据中国的规例在中国设立的联络机构。其日常的运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例,包括注册登记规例、税例、劳工法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规例。
代表处仅为办事处登记,不为企业法人,也非有限公司,其所有的民事责任由派出的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代表处并非一个完整的营业机构,只是总机构派驻中国的一个协助或对中国贸易配套的单位。目前,任何国家/地区的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的中等以上城市设立代表处。
代表处,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即不能签署商业合同、发出订单、签发发票、收款、持有存货等行为;而代表处只能是配合总机构(即外国公司)从事中国市场的信息收集、联络、市场推广等非营业性的商业活动。
二、代表处不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之所以不征收国税;代表处应征收税种和税率;(地税)
1、营业税=费用/85%*5%
2、企业所得税=费用/85*10%*25%
3、提围费=费用/85%*1‰
三、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支出额包括:
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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