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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758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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