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有效期临近届满,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市局决定在南城分局开展集群注册企业规范登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及适用范围
试点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登记注册地址在南城街道的托管企业和集群注册企业。
二、试点措施
(一)加强相关人员实名认证
1、集群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由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到登记窗口填写“实名认证卡”(附件1),进行实名认证;上述人员发生变动的,需到窗口实名认证;
2、已经设立没进行过实名认证的集群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等业务时需由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到登记窗口进行实名认证;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到登记窗口进行实名认证;
3、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以上业务时,需先到登记窗口进行实名认证,由工作人员将相关实名认证资料上传市局;
4、集群注册企业设立登记时经办人必须为托管公司人员;
5、上述人员不能到场实名认证的,应当通过公证确认。
(二)加强托管资格管理
托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托管资格:
1.违反《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托管义务的,如未建立秘书制度、未建立集群企业档案、未建立门户网站、未在网站公示集群企业相关信息等;
2.未落实本通知要求,不配合不协助试点分局加强集群企业管理的。
(三)加强集群企业管理
1.托管企业每季度向试点分局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填写《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统计表》(附件2)、《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试点分局备案。托管企业通过约定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统计记入《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公示相关名单。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报送联络情况的,暂停其托管资格。
2.对《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中每季度新增的失联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应统一出具《失联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附件4),附上《失联集群企业清单》(附件5),一并于每季结束后10天内报送试点分局。
3.对《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中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且约定代理税务业务但已超过6个月没有发生代报纳税的,视为涉嫌6个月未经营的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应邮寄一次专用信函(附件6)至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身份证地址确认相关情况,并根据邮寄结果,出具《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附件7),附上《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清单》(附件8),连同邮寄信函回执,一并于每季结束后10天内报送试点分局。
附件:2.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统计表
3.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
4.失联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5.失联集群企业清单
6.提供情况说明通知书
7.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8.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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