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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社会团体设立登记需要的条件流程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224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社会团体的审批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可放宽至20个以上;行业协会须有5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会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异地商会须有30家以上企业入会)。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需材料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

    1、成立申请书。载明筹备组领取同意发起文件后,完成相关筹备工作情况。申请书有当选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

    2、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填写《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编号:S011,附签到表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A007)(附上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

    4、《社会团体会员名册》(编号A010),列明社团职务、姓名、单位名称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并附有加盖单位会员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会员签字的《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编号A011)。

    行业协会单位会员不低于50个;其他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不低于30个以上,个人会员不低于50个,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混合的,总数不低于50个。

    5、办公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编号A00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A00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附上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A005)(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主要负责人均需要填写,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编号A006)(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编号A008)(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银行存款证明及《社会团体捐资承诺书》(编号A009)。

    1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有效期在6个月内)。

    1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亲笔签名)。

    14、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提交在东莞地区公开发行报刊(东莞日报)上刊登的筹备公告。

    1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双重管理的→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备齐材料,登陆网上办事系统提交材料→到登记部门业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2、直接登记的,直接登记→备齐材料,登陆网上办事系统提交材料→到登记部门业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资料上传→科室审核→领导签发→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60

    承诺期限说明: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联系电话:22019123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49路、21路、X20X2X13,市中医院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5、《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东府办〔2012191号)。

    常见问题解答  

    一、不予成立登记的情形

    1、拟成立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不符合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有证据证明筹备活动不符合要求。

    4、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二、备注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市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有关银行)→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2、社会团体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0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加盖单位骑缝章)、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印鉴卡(所有证件都必须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填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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