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6.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7项和第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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