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托管协协议书
合同编号:984615CX001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托管方): 东莞辰信集群注册托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托管企业住所的相关事宜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一、 甲方因申请公司需要,委托乙方代办公司注册,并对公司企业住所进行托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委托,将自己所租赁的办公场所提供给甲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作为企业住所使用,并按协议约定进行住所托管服务。
二、 甲方确认己知悉并同意乙方提供的场所具体地址为: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08
三、 甲方拟成立公司(下称“集群注册地址”)名称如下: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08(集群注册地址)
四、场所使用期限,用途及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下的住管托管为持续性托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一个协议年度,每一个协议年度结束将自动过入下一个协议年度;任一方如需终止下一年度的托管,则应于每年年度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则无条件接受,如需调整托管费用或其他协议事项的,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前述乙方提供的托管场所地址仅用于乙方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并不作为乙方实际经营场所。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公司注册手续,据与乙方签订的代理注册公司的协议,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该代理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内付清。其他付款方式见与乙方签订的代理注册公司的协议。
2.本协议项下场所托管费为:第一年人民币 元,(小写 ),自第二年起为每年人民币 元,(小写 ),以上第一年托管费用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内付清,之后每年托管费用应于方协议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付清。
3.上述甲方应付费用,甲方可通过现金方式缴付至乙方财务部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办理上述服务事项手续过程中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之相关规费及税金等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核实乙方从事住所托管业务资格。
2.甲方及集群企业有仅按照本协议约定享受企业托管服务。
3.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以虚假资料登记注册或集群企业实际经营与申报内容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甲方及集群企业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4.甲方及集群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间足额缴纳公司注册代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5.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仅用于办理集群企业注册登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甲方保理论上其以上述托管地址作为住所登记成立的集群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实,全面的《入驻集群注册托管企业申报表》报送乙方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以保证发生重大事件时乙方能随时找到甲方。
8.集群企业的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变更登记。
9.因本协议变列,解除,终止而引起住所变化的,甲方应及时身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10.甲方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为监督本协执行情况而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11.甲方应当按时到相关部门提交企业经营报表(如财务报表,企业年报等)
七、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及托管费用。
2.乙方有仅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甲方及集群企业依法进行检查。
3.如发现集群企业有违法经营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集群企业停业整顿。
4.乙方因住所管而需代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支付赔偿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5.乙方应按照甲方委代办集群企业的登记注册及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6.建立联络人制度,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集群企业及企业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7.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集群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8.乙方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应的住所变更。
9.本协议期满不续约的,乙方应督促甲方及时前往监管部门办理想应变更登记,并按规定向辖区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对因不遵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赠偿责任。因甲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声誉受损,经营受限或是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并挽回声誉。
2.因乙方原因致使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己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
九、合同变更、中止和解除
1.本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中止的提前解除。
2.甲方或及集群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或及集群企业所付托管费用无需退还;同时甲方及集群企业同意授权乙方将该情况通知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将集群企业列入黑名单,情况严重的可吊销集群企业营业执照:
(1)工商登记时,提代虚假资料,虚报注册资本或有其它违反公司法及其安相关法律的行业并经相关部门证实的;
(2)工商登记后抽逃注册资本或从事其它违法经营并经相关部门证实的
(3)根据本协议所载甲方联系方式确己无法联系到甲方的
(4)逾期两个月仍未能足额缴纳集群注册托管费用或财税托管费用的
(5)因甲方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单据资料等原因导致连续两个月未能办理报税的
十、免责条件: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可提前解除且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有关夫定的要求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搞力而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一、通知条款
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之一切通知,请求,要求,资料交接或其他函件或法院,仲裁等机构发出的法律文书等采取书面形式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发出,其中,上述通知,请求,要求资料或其他 们函件如果以特快专递或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日这次日起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的则以签收时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则以发送之日次日视为送达,发出方应在传真后,将原件以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方式邮寄或专人快递送给接收方。
2. 任何一方均可改变其指定联系人,地址或电话,传真号码,必须按照本协议之方式告知对方更改。
十二、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三、其他
1.甲方确认,乙方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等邮寄至托管地址,以甲方集群企业为收件人的信函文件后,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授权乙方启阅该信函,及时按信函内容要求进行处理,并将按处理情况反馈给甲方;
(2)乙方无权启阅该信函,乙方应于收到信函后两日内将信函按本协议所载甲方地址以特快专递或快递方式转寄给甲方,由甲方收信后自行处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